深圳市邑德轩实业有限公司:
我局查处深圳市邑德轩实业有限公司拖欠1名工人78340元一案,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,依照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城区人社监字〔2023〕第72号。
被告知人:深圳市邑德轩实业有限公司
经调查,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:你单位拖欠工人吴祖明的工资共78340元,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,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。
现依据以下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: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五十三条、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五十三条。
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:
足额支付工人吴祖明的工资共78340元。
依照《关于实施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〉若干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,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;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3年 11月7日